圖書館各項使用規則
壹、閱覽及借閱規則
一、圖書、期刊、視聽資料借閱規則
1.本館採開架式,凡本校教職員工及學生,均可於本館開放時間內進入書庫檢索及參閱圖書、期刊、視聽資料;並憑閱覽證(職員證、學生證)親自辦理借書。
2.書刊閱畢請按書號歸回原處,無法確知原處,則放置運書車上,勿隨意置放。
3.借書規則如下:
(1)開放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九時至十二時四十分;下午二時至六時,週六及寒暑假上午開放。
(2)學生於新生註冊後,憑學生證借書。
(3)教職員工及學生借書,每人借出冊數及期限分別定如下:
教師:借書總冊數以20冊為限,借書期限為三週。
職工:借書總冊數以10冊為限,借書期限為三週。
學生:借書總冊數以4冊為限,借書期限為二週。
(4)借閱圖書資料到期,如無他人預約,得續借一次。
(5)借書人欲借之圖書,如已為他人借出時,得向館員登記預約,館員待原借書人借滿時,即催請原借書人歸還。
(6)凡教師為便利學生研讀課程有關之圖書資料,得向圖書館申請列為指定參考書,限在館內閱讀,不得攜出館外。
(7)專業教師因教授本科而需長期參閱之重要圖書及行政人員常用之法規書籍可長期借閱,但學期結束前應辦理歸還手續。
(8)借書人所借之書籍應善加愛護,如有污損或遺失等情事,則依賠償規則辦理。
(9)字典、辭典、百科全書、年鑑及不能單購之套書以及經核定不准外借之珍貴書籍無論師生均不得借出。
(10)借書冊數如已滿額,在未歸還前不得另借他書,凡逾期經催還之圖書應於三日內歸還。
(11)本館遇有清查、整理或裝訂圖書之必要時,得隨時索回借出之書籍。
(12)借書人所借之書籍,如借期已滿或因第5項或第11項原因,經本館通知歸還而不能如期歸還者,暫停其借書權至還清為止。
(13)學期結束前一週,須歸還所有借書。
(14)教職員工離職、退休、出國進修或學生離校前,無論所借書籍是否到期,均應全數歸還。
4.期刊借閱規則:
(1)當月或當週之期刊,只可在閱覽室參閱,不得借出。
(2)過期之一般期刊,每次可借二種,每種一冊,期限為一週。
(3)醫學雜誌,一律不得借出,所需資料,可在館內影印。
5.閱報規則:
(1)本館訂購之中、英文報紙,一律在閱覽室內閱覽,不得攜出或毀損。
(2)過期之報紙,中華日報、中國時報、聯合報等三種,保留一個月。中央日報保留一年,以供查檢。
6.視聽資料借用規則:
(1)
本館各項視聽資料及器材僅供本校教職員工及學生使用。
(2)
本校教職員工可憑證向館員辦理外借手續,每次以三種為限,借期二週 。
(3)
本校教職員工及學生可憑證向館員辦理借用登記,資料限在館內使用,嚴禁攜出館外。
(4)
為增進流通使用,視聽器材之使用,每人每次以兩小時為原則,若無其他讀者等候使用時可續用。
(5)
閱覽之錄音(影)帶及影音光碟片,以本館提供為原則。
(6)
錄影及錄音器材不得擅自製作拷貝。
(7)
借用人請依座位上之 「使用說明」操作,若有不明瞭應向館員洽詢,不得任意操作,否則應負損壞賠償外,其情節重大者並請學校有關單位議處。
(8)
視聽器材應妥善使用,如遇故障,應即通知館員查驗處理,切忌自行檢修。
(9)
器材之損壞,若經查明為使用不當、自行檢修或蓄意破壞等人為因素所致,除應按新品時巿價賠償外,其情節重大者並請學校有關單位議處。
(10)
閱覽完畢,應即關閉機件、安置妥當,並將所借視聽資料歸還出納台。
7.本規則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8.本規則經圖書館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二、圖書館閱覽管理辦法
為維護師生之良好閱覽環境,請同學遵守本室規約:
1.
本館陳列之圖書、報紙 、雜誌應維持整潔與完整,切勿剪裁圈點批畫。
2.
書刊閱畢,請歸還原處,未經辦理借閱手續,不得攜出館外。
3.閱覽須將個人書籍、物品等,留置入口處置物架中,不得隨身攜入。
4.館內不得高聲談論、朗誦、抽煙或攜入飲料、食物,穿著木屐及其他妨礙公共安寧之事情。
5.離館時應隨手關燈,將個人用物帶走,不得遺留任何棄物,否則即予清除,並不負任何責任。
6.桌墊下,不可放置任何相片、桌曆、卡片等。
7.如有違反以上情事,得請學校有關單位議處。
貳、賠償規則
一、 館藏資料賠償以自行購買與原資料內容完全相同者抵賠為原則,若無法購得原資料時,得以新版資料代替。
二、 無法自行購得原資料,則按原資料之價格二倍賠償,且賠償之金額,中文資料不得低於新臺幣(下同)伍佰元,西文資料不得低於壹仟貳佰元,日韓文資料不得低於壹仟元,非書資料不得低於壹仟元。
三、 無法查得資料之價格者則以頁數計價賠償,國內資料每頁三元,國外資料每頁五元。
四、 無法查得頁數之資料,中文資料賠款伍佰元,西文資料賠款壹仟貳佰元,日韓文資料賠款壹仟元,非書資料賠款壹仟元。
五、 成套圖書資料中之一冊(件)或數冊(件)之賠償,若該資料無法零購,則以全套價格賠償。無法查得價格者依第四條辦理全套價格賠償。
六、 讀者對館藏資料如予圈點、批註、污損、遺失、長期未還,或有其他損壞情形者,本館得酌令賠償,或停止其出借資料之權利,或送請肴關單位議處。
七、 讀者遺失圖書資料,應在借出到期日內向本館報失,申請三十天寬限期,依規
定辦妥賠償事宜。報失三十天內未辦妥賠償者,第三十一天起停止其出借資料之權利,直到辦妥賠償手續為止。
八、 本規則經圖書館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參、圖書館電腦設備使用規則
一、
開放時間
1.
本校教職員工及學生得於圖書館開放時間內登記使用電腦設備,但下午五時三十分後停止受理使用。
2.
國定假日、清館日或教育訓練使用時,暫停受理使用。
二、 凡持有本館閱覽證之讀者得向本館服務台登記使用。
三、 每人每次使用電腦1小時為原則,如無其他讀者等候使用時可續用,惟每天以3小時為限。
四、 讀者使用電腦,請依座位上之「使用說明」操作,必要時得請館員協助。
五、本館設置之公用電腦,僅限於後列用途,其他用途均屬違規使用。
1.查詢本館或其他圖書館之館藏查詢系統
2.查詢本館所提供之數位圖書館資源
3. 查詢學術研究相關資源
六、除依「使用說明」操作本館指定軟體外,不得任意操作無關之軟體系統,違規使用者,經工作人員勸導不聽,即請離館並取消其借閱權利一個月。
七、讀者不得使用私人所有磁片,亦不得破壞或更改設定之程式。
八、讀者如利用電腦從事不當行為或私自拷貝具有著作權軟體或資料,應自負法律責任。
九、讀者使用本館軟硬體設備,務必愛惜,若有污損或其他違法情事而損壞者,應照價賠償。
十、本規則經圖書館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肆、圖書館全國科技資訊網路使用規則
一、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提供最新學術研究參考資料,特提供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科學技術資料中心「全國科技資訊網路」線上檢索服務。
二、本網路僅供本校師生使用。
三、使用時應出示證件,學生出示學生證;教職員出示服務(借書)證。
四、使用前須詳填檢索申請表,並應依本館工作人員指示使用。
五、經開機檢索,不論是否檢索到所需資料,使用者應支付檢索費用。檢索費用完全依照國科會科資中心所訂收費標準收取,使用者應於檢索完畢後,立即以現金一次付清。
六、檢索時,如有當機情況,使用者仍應支付國科會科資中心索取之費用。
七、計費不足新臺幣(下同)壹元時,以壹元計算。
八、本網路開放使用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九時至十一時,下午二時至五時。國定及校定假日不開放。(寒暑假開放時間另行公告)
九、本規則經本校圖書館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